青岛明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13105192921
产品展示Product show
返回首页
现场一次性采样数据 能否作为处罚污水处
  • 品牌:青岛路博
  • 货号:10611
  • 价格: ¥7800/台
  • 发布日期: 2020-09-03
  • 更新日期: 2025-04-30
产品详请
分辨率 ±5%
重量 15kg
品牌 青岛路博
货号 10611
电源电压 AC220V DC+12V
型号 LB-8000D
测量范围 1毫升至9999毫升可调
规格 460*370*480mm
加工定制
外形尺寸 460*370*480mm
测量精度 ≤±5%


野外水质定时定量采样常用款LB-8000D多功能水质自动采样器



  





野外水质定时定量采样常用款LB-8000D多功能水质自动采样器

LB-8000D多功用水质自动采样器

便携式等比例水质采样器LB-8000D

新款内置锂电池,触摸屏操作

户外、野外水质采样检测 常用款

拉杆箱设计、携带便当

装备输出接口,能够和液位计、流量计等联机运用

青岛路博单礼美

产品引见

LB-8000D 多功用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污水处置厂、水利、水务及科研院所,对工业污水排放口、江、河、湖、海等水样的采集。

执行规范

HJ/T372-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请求及检测办法》

LB-8000D (2)_副本.jpg

 


 

产品特性

1.模块化程序构造,双CPU控制电路,多级光电隔离,进步了产品的综合性能 

2.配置多种输入接口,可与流量计、液位计联机,完成采样 

3.红外流量检测器控制自动排空、清洗管路,保证采集到新颖、规范的水样 

4.高牢靠爬动泵,混合式步进电机细分驱动,运转平稳牢靠 

5.机械分配臂采用光电控制,自动定位,精确牢靠,可按时间或采样量分装样品 

6.大屏幕中文操作界面,便当工作人员运用 

7.密码锁定,避免非法操作,背光液晶显现屏带自动关闭功用 

8.大容量存储器,可存储流量及采样等相关信息 

9.具有远程控制采样功用,完成无人职守 

10.全塑外壳,冷藏箱保管样品,携带便当 

11.交、直流两用,内置可充电电池(8小时),满足>2000次以上的采样量,适合野外水源地采样。

技术参数

外形尺寸:500×350×580mm             
重量:  约15kg 
采样方式:爬动泵吸入式 
采样速度:5ml~1200ml/MIN 
垂直吸呈:8米 
 样品瓶容量:1000毫升 
样品瓶个数:(标配)12 
采样方式:定时、定流、等比例、定量、液位  
采样距离:1-9999分钟 
分瓶方式:单采、混采  
采样精度:≤±5% 
等比例采样误差:±5% 
液晶显现:128×64点阵、中文、带背光 
 报警方式:声音、指示灯 
内部时钟:实时时钟、月累积,误差≤0.1% 
输入信号:4~20mA RS232、485  
样品重试:*多3次 
数据存储:32M数据存储空间 
上电自检:数据存储器、时钟、RAM、ROM 
供电电源:AC220V DC+12V 
内置电池:12V锂电池,供时钟及系统参数 
过载维护:15A 热熔保险丝


环境*部门的现场一次取样数据能否作为处罚依据?这是很多同行遇到或者有疑惑的地方,也一直认为是环境*的模糊地带,其实在2007年就做出了回复,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复函:

回复一: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应*认定的请示》(川环[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回复二: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规定的即时采样予以明确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8]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

附件: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6号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